各学院(部),机关各部、处、室,
学校各直属单位:
2014年末学校出台了科研经费、差旅费、会议费等一系列管理办法,包括2014年11月13日发布的《天津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》(天大校财〔2014〕13号)、《天津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》(天大校财〔2014〕14号)以及2014年12月9日发布的《天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》(天大校发〔2014〕37号)。新管理办法的出台是适应国家发展的新形势、新要求,请全体师生提起重视、仔细阅读、认真学习、遵照执行(下载管理办法可登录天津大学办公网——公文系统——校发公文)。
为落实上述文件精神,请重点关注以下新增规定(特别提示:所有纳入学校管理的经费均须参照执行)。
一、为杜绝虚假票据,凡5000元以上票据须提供网上查验真伪证明。对于发票无法查验或查验结果不明确的,负责人须承诺经济事项真实性。一旦发现票据真实性、合法性问题,负责人应协助解决。发票查验链接见教育经济信息网。
二、购买材料、工程或服务的支出5000元到5万元(不含5万元),由二级单位审签合同并对经济业务的真实性负责;5万元到10万元(不含10万元)由相关主管部门审签合同并监督经济业务的真实性;10万元以上(含10万元),通过学校规定的采购程序进行购置。
三、科研特支费不得报销纪念品、礼品、烟、酒。纵向科研经费不允许支出个人电话费、个人网费。
四、专家咨询费发放应在“酬金劳务费领取系统”网上申报制表,此外,还须提供《天津大学专家咨询费申请表》作为附表,附表详见《天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》附件2。
感谢您对财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!
联系人:高波 陈欣
联系方式:27404873
财务处
2015年1月12日